项目概况
2020年镇级(上清水)文化中心提升改造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乙3号北楼二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6月10日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MTGXM-202104239891
项目名称:2020年镇级(上清水)文化中心提升改造项目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1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06月1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0月31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相关网站截图证明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打印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后)。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经理均需具备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安全B本),且项目经理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4)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及外地注册建造师已在京备案,且能提供进京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5月18日至2021年05月24日,每天上午10: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乙3号北楼二层
方式:
领取招标文件时投标人代表须提供相关资料(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领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须授权代表本人到场办理,否则不予受理。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请自行携带U盘拷贝)。
售价:¥50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6月10日10:00(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住建委三层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领取招标文件时投标人代表须提供以下资料(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领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须授权代表本人到场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1)加盖单位公章的关注成功网页截图;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北京企业无需提供)且在有效期内;
6)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项目经理近半年内社保缴纳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7)法人本人到场请携带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或授权人到场请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及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加盖公章)
8)近半年任一个月缴纳社保记录(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9)近半年任一个月缴税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0)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站查询结果打印(查询日期应在本公告发布日期之后,否则无效。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本次开评标将采取全部人员防护上岗措施,并在开评标场所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对有发烧、发热、咳嗽等症状、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及未携带防控承诺书原件的拒绝进入开评标场所参与招投标活动。
1)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各交易主体,请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必须佩戴口罩,听从工作人员引导,主动配合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
2)参加开标时,要递交符合防控要求的承诺书原件、和所在企业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如出现不配合工作人员、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主动出示承诺书及身份证原件的投标人员,一律拒绝进入开标场所参与投标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其他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采购政策;
3)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2067号)”的采购政策;
4)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采购政策。